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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员眼皮下钱包被偷了 宝鸡商场:与我们无关
来源:华商报 作者:张红平 时间:2007-12-03 08:4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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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趁着周末陪老婆好好转转,没想到一进‘宝商’的门就被小偷偷了,而且还在营业员的眼皮底下!”昨日,在宝鸡商场发生一起钱包被盗事件,顾客和商场僵持不下。

  “营业员看着小偷偷人”

  “我到他们商场来消费,如果连我的财产、人身安全都不能
保障,我怎么消费呀?”昨日中午12时许,记者在宝鸡商场的门口见到了怒气未消的胡先生夫妇。据胡先生说,他和爱人走进商场大门没有20米,爱人的钱包就被小偷偷走了。包里的现金虽然不多,只有几百块钱,但信用卡、工资卡等有七八张。“当时是在商场售货员的眼皮底下发生的,而且她们几个营业员还亲眼看见了,也不提醒我们。事发后还给我们形容小偷的人数和模样。”在记者的采访中,胡先生的说法在营业员处得以核实,但营业员还埋怨:“是胡先生夫妇把小偷领进门的!”

  胡先生夫妇在一阵忙乱之后,没有追到任何线索,只好到附近的经二路派出所报案。这时商场的保安及管理人员才出现在一楼大厅。当胡先生质疑商场安全问题时,商场一位女经理说:“商场里丢钱包,这我们没责任!”

  消费者不能看监控录像?

  “其实出现这种情况,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而且我的损失也不是很大,但商场的管理人员说,自己一点责任也不负,还怪我们不小心,这让我很生气!”胡先生的爱人说,在与商场人员争执的过程中,他们提出要看商场的监控录像,但商场拒绝了这个要求。

  最后,经协商,由民警出面查看录像。大概20分钟后,民警走出监控室说,录像中看不清人物的面孔,但胡先生夫妇确实是在门口处被偷的。

  对于这样的事情,商场的女经理放下一句“那就等派出所把案破了再说吧”便扬长而去。剩下的,只是胡先生夫妇“无言的结局”。

  律师:商场应负有提醒义务

  房律师说,顾客在商场消费,人身财产安全起码应该受到保护。如果连这点都解决不了,谁还敢来消费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此事中,商场不仅是商品的提供者,还提供了商品的交易平台,那么就理应对这一平台采取合理保障措施。比如,在发现顾客被盗时,工作人员负有提醒或报警义务。

  对于消费者对商场或超市监控录像是否有查看权,房律师说,商场的监控录像也是商场的安防措施,如果涉案,商场理应允许警方及受害方查看,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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