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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作出首份行政复议决定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作者: 时间:2007-08-15 08:2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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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向福建3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司发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福建检验检疫局2007年5月11日对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自今年8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首份行政复议决定。至此,福建和广东8家因“飞单”违规出口的企业全部受到严肃查处,合计罚款570多万元。

  据了解,2006年12月29日,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向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局通报称,宁德市夏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冻黄鱼被韩国检出氯霉素,从2007年1月6日起到问题解决为止暂停进口其生产的产品。经福建局调查发现,福建7家企业和广东茂名1家企业在深圳口岸连续违法出口未经检验的冻黄鱼、池鱼等水产品。据查,在2006年6月至12月间,上述8家企业分别委托深圳J公司在深圳办理了31批水产品的出口手续,J公司收取每个货柜8800元人民币左右的手续费。J公司再转委托给深圳H公司,分别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向深圳海关报关出口共计1389.27吨、货值478.42万美元的货物。据悉,这些水产品在向海关报关时随附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全部为深圳盐田局和蛇口局根据广州局发送的电子转单信息签发的,但其载明的发货人、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关键信息与报关信息严重不符。在报关单中申报的境内货源地为福建(28批)和广东(3批),并且全部没有经过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出境货物通关单”上载明的发货人全部为广州A公司。这是一起典型的“飞单”违规出口行为。对以上违规事实,其法人代表供认不讳。福建局根据相关法规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编辑:廖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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