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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
| 来源:三农在线
作者:
时间:2007-09-27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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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冯建伟)日前从新疆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疆出台的《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今后建筑施工单位须按工程价款合同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项资金,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凡新疆建筑领域企业工资支付必须包括支付项目、标准、方式、周期、日期、加班工资记件基数等内容,农民工遇到欠薪问题可拨打12333举报投诉。 《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须按标准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在用工期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并批准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即时结付工资。建筑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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