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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开始实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
| 来源:三农在线
作者:
时间:2007-09-27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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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常永平)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我国首个《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同时宣布,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是我国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实施食品召回,是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已经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则是从生产源头把关。因此,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二者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健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该《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者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负责。这必将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对提高食品生产者质量管理水平、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都将起到重要作用。《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可能导致的对消费者的危害,并迅速有效处理不安全食品。 《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程度对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根据召回级别对召回行动作了时限要求。食品生产者确认其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应实施主动召回,如果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国家质检总局将责令企业召回,并发布消费警示。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该《规定》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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